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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公司、部门、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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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 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及危险因素;

3.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5.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二) 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 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 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7.工作中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

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 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一) 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

(4)保持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第五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规章;

第六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七层:国际公约;

第八层:其他要求。

(3) 法律简单分类:

1) 基础法:宪法。

2) 专项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交通法、矿山安全法等。

3) 一般法:刑法、民法、企业法、标准化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

(4) 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A.摘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B.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C.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b.四项义务:

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接受教育及培训:“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遵守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④发现隐患、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与抢险:“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摘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第36条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改为四十小时)。

第38条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放射性、有毒有害、强度大的作业、女工等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 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的职工(春运)、综合工作计算工作日,全年与标准要差不多。

■ 管理性人员、运输人员、采购人员、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要与标准相一致。

第41条 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非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52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3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54条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条 特种作业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56条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58条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5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禁忌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

第60、61、62、63条 妇女四期(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一年)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不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产期九十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延时和夜班劳动。

第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第65条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A.摘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职业病目录:10类115种。

① 尘肺 13种

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③ 职业中毒 56种

④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⑤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⑥ 职业性皮肤病 8种

⑦ 职业性眼病 3种

⑧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种

⑨ 职业性肿瘤 8种

⑩ 其他职业病 5种

C.伤亡事故分类

a.按伤害方式:按伤害方式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20类:⑴物体打击⑵车辆伤害⑶机械伤害⑷起重伤害⑸触电⑹淹溺⑺灼烫⑻火灾⑼高处坠落⑽坍塌⑾冒顶片帮⑿透水⒀放炮⒁瓦斯爆炸⒂火药爆炸⒃锅炉爆炸⒄容器爆炸⒅其他爆炸⒆中毒和窒息⒇其他伤害。

b.按严重程度分类(GB6441—1986):

①轻伤事故:指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②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日的失能伤害。

③死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摘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求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安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摘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实施)。

摘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 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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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11月25日消息(记者伍凤妹)11月25日,《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在省博物馆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截至11月15日,海南全省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转型非学科346···

权威解读来了!海南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将有收费标准

近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2月10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制定目的、定价依据、收费项目、班型区分···

无论就业还是创业,在海南参加这个培训都能获补贴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标准、补贴的申领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其中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获得不同程度补贴。失业人员参···

海南专业培训学校,有哪些?

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高科技人才,更需要各行各业一线的职业技能生产人才,因此,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倡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齐头并进的教育新态势。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创就业的重要职责。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上高中考大学···

海南将用4个月整治学科类校外培训,查处“众筹私教”等行为

新京报讯(记者 苏季)9月15日晚,海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为严厉打击个人和机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逃避监管的问题,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时间为2021年9月至12月,重点查处的培训行为包括: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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